青岛市旅游协会
官方网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青岛市旅游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QINGDAO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QTA。
第二条 性质 本团体是由青岛市旅游业及其相关的旅游企业(事业)单位、部门、组织等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市跨行业、联合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协调、监督作用,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梅岭路29号(崂山风景区管理局)北楼2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旅游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开展调研,为政府制定全市旅游业发展战略、旅游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制定、修订旅游业的技术质量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组织业务培训、技术咨询、会展招商、对外交流,参与旅游项目论证、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
(五)组织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联合推介旅游产品,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开展自律,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业整体利益;
(七)制定并负责实施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行业间或者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统计工作,收集、分析旅游信息,为社会和会员提供服务;
(十)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开展有利于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类别 本团体接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团体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各区(市)旅游机构和组织;
(四)与旅游相关的其他行业协会和组织;
(五)在本市辖区内依法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饭店、景区景点、高尔夫(游艇)俱乐部、餐饮、住宿服务、旅游购物、旅游开发、旅游教育、旅游科研以及与旅游业相关的旅游交通、民用航空等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办事机构;
(六)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相关组织和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登记表);
经理事会通过;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由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活动;
3、获得本团体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团体决议,维护本团体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2、 参加并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3、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接受本团体的评议和调解;
6、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团体和其他会员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与标志牌。不交回的,由本团体宣告作废。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团体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本团体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本团体秘书处。常务理事以上人员变更需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辛华龙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可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或办事机构推举,提交会员大会聘任。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海内外知名人士担任本团体名誉顾问,名誉顾问应报告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可根据各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在本团体统一领导下,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开展工作。重大事项须提前报告本会秘书处;
分会应当在本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团体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会员大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用于工作人员工资、补助,日常办公和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支出。本团体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对非法人的分会财务实行监督,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本团体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岛市旅游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 2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 10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 3000元/年。
4、理事单位: 2000元/年。
5、会员单位: 800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一次。其中老会员每年9月30 日前一次缴清;新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的50%缴纳。 会费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 户名:青岛市旅游协会; 开户银行:青岛工商银行信息大厦支行; 账号:3803035309280012360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二零一一年八月九日青岛市旅游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